本人於2008年辦理了公積金組合貸款,貸款期限13年,我在2010、2012年分別提前償還了部分貸款本金,並於2013年8月結清了剩餘貸款。前幾天,我去公積金分中心提取公積金,告知只能取到2013年8月之前的公積金,之後的公積金就不能取了。我的問題是:
1、天津市公積金中心自行制定的提取辦法是否有效?國家和天津市的公積金條例都規定還款憑證是職工提取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並沒有類似禁止性的規定,而提取辦法的規定是否與國家規定衝突?
2、按照提取辦法規定,職工為了提取公積金就不能提前結清貸款,否則職工就不能提取結清之後的公積金,那麼職工在此期間額外承擔的利息支出,由誰來負責?
您好。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是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主要政策依據,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有權確定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等具體政策。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互助性,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會佔用其他職工的賬戶餘額。我市允許提取貸款結清前的住房公積金,已經支持了您購買住房和償還貸款,如果結清後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那麼其他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將不能得到保障。另外,如果您之前貸款所購住房為首套住房,在您購買第二套住房時仍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更多問題請詳詢12329,並歡迎您瀏覽我們的網站:www.zfgj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