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2013年4月,我購置了紅橋區浩達公寓5號樓3-603的二手房 ,過戶時原房主說拖欠幾年得暖氣費,因以前供熱站取消了,沒地交取暖費,並給我寫了證明(若以後發生供熱相關費用,由原房主繳納,並簽字按了手印)。2013年9月27日我去供熱站辦暖氣過戶並繳納今年的取暖費,供熱站說需要原房主繳納以前拖欠的取暖費用纔能過戶(現供熱站說:以前的供熱站已將債權債務轉到先供熱站了,原房主拖欠2002-2007之間5年的欠費,總計6000多元),後來給原房主打電話,說之前是因為在分戶供暖改造時,經協商以前欠費取消纔同意改造的。所以他不想補交以前的取暖費,致使我現在無法辦理暖氣過戶,而且交暖氣費的話,發票只能開原房主的。
供熱站收費人員說供熱對房不對人,如果不能繳清前欠費,就不能過戶,而且將來都是我的事,我不理解。欠費是原房主欠的,供熱合同也是原房主和供熱站簽的,如果有前欠費,那麼供熱站應該積極追繳欠費,而現在供熱站不但不作為還以此為理由不給我辦理過戶。
請有關部門給我個解釋,我需要怎樣纔能辦理過戶事宜且未來不承擔原房主與供熱站意見分歧產生的後果,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