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領導您好!本人於2013年12月1號在北京訂購一輛汽車,訂金已付,因所要求的顏色無現車,需等待3周,故在訂單中約定12月20-25日期間提車,提車時付全款,再開具發票。
12月15日《津政發〔2013〕41號》文件發布後,本人連夜趕往北京,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車仍在途而未到4S店。
按照41號文第八條規定,本人情況屬於“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個人與汽車銷售經營商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交付定金”的情況,這種情況並未要求提交發票,本人也依規定於2013年12月25日17時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但是本人今天諮詢公正機構購車申請進展情況時,被告知,除文件中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付款發票,我感到不解,希望貴局能夠給出關於該條規定的權威、公正的解釋,保障我們這些確實是41號文發布之前訂車的市民的合法權益,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建議您撥打市調控辦熱線電話24539021,24539022進行詳細諮詢。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