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3年12月在老城廂陽光晶典苑5號樓的一套住房,購房合同上產權性質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並進行了所有權預告登記,房屋預定在2014年6月交付。
根據天津市2011年下發的《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請問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按照該通知的第四條:“對已購買“混合型公寓”或“公寓”,並按“非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等手續,現權利人申請按“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的,原已交納的稅費不再調整。權屬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的規定,申請將房屋性質改為“ 居住性公寓”(本人符合限購政策)如果能改是現在就可申請還是辦理房產證時再申請。另,該性質房產是否能實現戶口遷入。盼詳解,多謝!
隋忠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所留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查收。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