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的購車發票是11月17日開具,並在12月13日完成購置稅免征手續。在12月7日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公正申請。
實際辦理中發現問題如下:
1.對於已經存在多年的留學生購買免稅車的情況,文件中沒有任何條款涉及。
2.諮詢公證機構,先是將我們歸為異地購車上牌系列。問題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留學生購買免稅車必須按照目前的辦理程序,我們只能遵守。
3.又聽聞需要准購證來出具公證書,而我的准購證已經在辦理購置稅免征手續時已上交稅務局,不在我手中。公證機構不給出公證書,我成了哪裡也不靠的人。
4.目前購置稅恢復繳納,而繳納購置稅需要公證書。由於我在12月13日已經完成購置稅繳納手續,是否可以視同取得公證書?
我購車的所有程序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步驟一步步來的,沒道理突然變成都不管的“黑戶”。
切盼回復,但不需要撥打XX電話諮詢這種回復,這段時間相關部門完全處於超負荷運轉,根本打不進去電話,反映、解決不了任何問題。也請不要互相推諉,請拿出實際的解決方案。
順祝
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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