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天津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內與天津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凡在入學時戶籍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後在津仍未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由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回該畢業生原籍落戶。{2013.6.5}
這是咱市委的紅頭文件,所提到畢業兩年內,文件市2013年發的,那想諮詢下怎麼在政策實行上沒有包括2012年的畢業生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因您所留聯系方式有誤,故戶政部門無法了解您的詳細情況,希望您留下確切電話或撥打免費戶政語音服務熱線:4006-110-698進行諮詢。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