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愛人原系邵公莊房管站職工(男),97年因病去世,生前未享受過房屋補助。我朋友63歲,她無兄弟姐妹,無子女,且體弱多病,屬孤寡老人。我查閱了【2008】92號文,1999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屬於發放范圍,那他是97年去世的,應該享受嗎?請政府領導給予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後,區房產公司非常重視,立即與您聯系,並與您約定日期進行面談。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紅橋區政府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