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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天津市即將實施機動車限行、限購規定的建議
關於天津市從2014年3月1日起機動車按尾號實行限行和機動車以搖號或競買方式實行限購淺談個人幾點建議:
首先,從上述兩個規定實施的必要性上,我個人同意網上部分人的觀點,在我市目前公共交通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方便、快捷、舒適和地鐵運行尚未形成網絡的前提下不宜盡快實施。盲目實施勢必會給廣大市民的出行造成一定的困難,從而影響了天津市的經濟發展。至於交通擁堵問題,機動車保有量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但不是完全的因素。道路擁堵問題與我市道路建設慢、路橋網絡結構不科學、市區平交路口多、公共交通尚未實現立體化等均有關系。因此,不是只依靠機動車限行、限購就能完全解決城市道路擁堵。至於是否能抑制霧霾天氣,我認為機動車的尾氣排放肯定會造成空氣的污染。但是,霧霾天氣的形成也不完全是因機動車尾氣排放所致,況且當前也還沒有進行科學論證。因此,綜合我市目前城市道路基礎建設的現狀和公共交通網絡的運載能力並結合經濟發展的需要不宜盡快實施上述“兩限”規定。
其次,如果非要實施上述“兩限”規定,相關部門領導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點建議:
不要借鑒北京市有關“機動車購車指標半年內有效”的規定,不設定機動車購車指標的有效期。機動車限購是以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為手段,最終達到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機動車限購的規定無形中給人的內心造成了一定的購車緊迫感,同時又基於人佔有欲的本能,使一部分當前不需要購車的人也參與搖號搶購車輛。如果再給購車指標規定一個有效期就會使這部分暫時不需要購車的人也買了車。“指標有效期的規定”無疑成了機動車在限購環境下增量的催化劑。政府以限購的方式從源頭控制機動車增長,讓老百姓以按需購車的消費心態使用購車指標,無疑能更好的實現限購目的。
2、允許舊機動車帶牌過戶交易。政府從源頭控制好機動車限購的實施就能實現機動車總量的控制。允許舊機動車帶牌過戶交易不僅不會影響機動車總量的增長,還可以使真正急需購車的人能買到車,避免了公共資源在流通領域中因急需與閑置所產生的矛盾。於此同時,還可以避免日後因舊機動車帶牌轉讓不過戶給社會帶來的法律風險和後患。
3、允許持有本市常住戶籍和駕駛證的市民轉籍一輛外阜號牌機動車回本市。本市戶籍居民擁有外阜號牌機動車畢竟也是按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購買車輛和使用號牌,並且這些車輛都是在2013年12月16日之前購買並上牌。依據法律的精神,任何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實施都不應當具有溯及力,更不能具有不利的溯及力。我們在實施機動車限行、限購的同時不能將之前合法購買車輛和使用號牌的行為賦予不利的法律後果,政府應當在實施上述規定的過程中基於人性化、科學化、合理化的角度兼顧並考慮一下公民針對合法財產的使用權。
4、允許舊機動車所有人作為機動車號牌或者購車指標的拍賣人。機動車號牌屬於社會公共資源,廣大人民群眾是社會公共資源真正的所有者,政府是社會公共資源的管理者和服務者。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應當將拍賣機動車號牌的款項流轉於社會之中,不應當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又一渠道。機動車限購規定的實施,使老百姓對於機動車號牌由原來的必然取得、無償取得變成現在的偶然取得、有償取得,給原本自由購置車輛賦予了一定難度或成本。這些難度或成本可以統稱為“不利益”。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應當在機動車號牌或者購車指標使用人承受搖號或者競買的不利益以後,在未來出售轉讓號牌或者購車指標時允許拍賣款項歸出賣或者轉讓方所有,以實現社會公共資源在社會公共領域內流通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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