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市復工鑒定依據原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原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津勞局【2003】71號)的規定執行。
復工鑒定結束後,按規定留存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原件和復工鑒定申請表,除此之外市勞鑒辦不留存申請人任何材料。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2月16日
上述答復也是明確說明執行的相關規定,但是請問為何在規定內的病癥,鑒定結果卻是可以復工,這點讓本人難以理解。還有我鑒定時候提交的片子,在鑒定當天大夫讓我留下,說連同鑒定結果一起給我本人,但是為什麼這片子就突然沒了呢。
希望貴局詳細核對,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謝謝!!!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聯系相關部門後回復,請您繼續關注。
2013年12月23日
您好!相關工作人員已與2014年1月3日15:30電話回復。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