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政府關於《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中規定:“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單位和個人與汽車銷售經營商(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商)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於2013年12月25日17時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相關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於2014年1月6日17時前出具公證證明,並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備查。取得公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公證費用由市財政負擔。” 本人於15日異地4S店購進口車,銷售發票,銷售合同齊全,但是按上述文件要求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和平公證處無法受理,公證處表示目前僅受理天津區域已在市工商所備案的車輛公證,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如在25日前還不能進行有效公證 我應該該怎麼辦??政府發文中並沒有寫明我這種情況不在受理公證的范圍? 煩請相關部門盡快給予答復 謝謝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建議您帶著相關材料到其他公證處去進行公證。或者請您撥打24539353、24539354詳詢。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