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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紅橋區桃花園東裡小區,從去年以來,政府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為這個已建成將近三十年的老小區進行了昇級改造,粉刷了樓道,成本價更換了門窗,安裝了樓宇對講門,對於這些,作為受益者,我們特別感謝政府。但接下來發生的事兒就讓我們難以接受,首先改造以後,每月的衛生費電費漲價,樓道燈錢確實得交,雖然費用不是太多,但一年下來漲了100多,包括垃圾清運、除樓道以外的環境清掃,總的來說還是能夠接受。可最近小區能夠出入車輛的大門,還有側面的小口都安裝了攔車杆,同時要求屬於本小區的車輛,辦理出入卡,並收取停車費,每月90元,大家一致反映,之前未入住物業公司的時候,我們這裡很少發生入室盜竊、機動車丟失的現象,而且都有車位停,現在到了周末來串親戚的也都不讓進,經常有打110的。沒有物業管理的話,每次都有位置停,根本就沒有必要設置停車收費啊 ,這不也是變相的收錢嗎?現在物業公司入住後,我們還沒得到任何的實惠,先付出了一些,我想諮詢一下,這樣不簽物業管理合同就強行進入管理,收取停車費的做法,合法不合法?是否經過區政府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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