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目前已經在該單位工作7年了,我的配偶是一名外籍人員,已經結婚3年有餘,目前夫妻兩地分居(一方在天津,另一方在新加坡)。單位目前是有探親假的政策的。我的問題是: 一、我的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落實探望配偶的政策。
二、是否可以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的規定,單位報銷探望配偶的往返飛機票。
尊敬的網友:
您好!《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乾問題的意見》(勞總險字【1981】12號)規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財事字【1981】113號)規定: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假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因篇幅有限,有關職工探親假的相關政策在此不能一一贅述,您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