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2002年底因為各種原因出售了一套房屋,現在住的房子是我於2001年買的,如果申請住房補貼面積應該如何計算?我看過了有關天津市三種補貼的政策,沒搞明白現住房和原有房屋的年限界定,其中《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並計算。》像我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現住房該怎樣理解,有沒有年限的界定范圍。比如說我在政策出臺前出售自有房屋和政策出臺後出售個人的房屋是否應該有個區別。有請高人指點,謝過
陳國強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