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於1986年在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工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002年7月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均在單位保管)。期間自1988年至1998年取得初級至中級職稱資格,工資均予以兌現。2006年12月我通過天津市圖書資料專業高級評委會評審,獲得副研究館員的資格。2007年1月,天津市地方志館成立與市志辦分離。由於市志辦主任打擊報復(我愛人在市志辦工作,反映他存在的問題)致使我的工資沒有給予辦理兌現。2010年新任主任及方志館副館長到任後,至今仍不予辦理。理由是現在不聘任。我認為更應予以兌現工資(2010年貴局有文件,表明事業單位年底前必須完成聘任工作,但領導還不作為)。我找到貴局諮詢,讓我找上級主管單位。我先後向上級主管單位——市政府辦公廳的相關領導反映,說給我答復,但至今仍沒有回復。
請問:
1.我的工資2007年1月起該不該兌現?(2008年,市委、市政府下發文件,實施崗位設置)我與聘任沒有關系,理應發放工資。
2.我的身份怎麼確定(按工人?按乾部?)
3.我的退休時間(按50歲?55歲)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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