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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同志:你好
本人與妻子 都是肢體殘疾人,一個沒有胳膊、一個沒有腿(三級) 還有一個上幼兒園的孩子,一家三口人(都是非農業戶口)。享受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此感謝政府。可是據本人所知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為600元/月/人,但是我們的區鎮只讓我們一家三口共享受1100元/月,我不明白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我與妻子都經我們的區勞動局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已於申請低保時交給鎮裡相關部門。多次與區民政交涉此事,他們說 市裡是規定600元/月/人,但是錢不是市裡面出,是由區裡出的,所以到各個區有自主決定權 該區是按殘疾等級計算出低保金額的。請問領導 市裡面是否允許各個區民政私定政策?本人覺得殘疾等級是能反映出一個人的身體狀況但是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的權威性相比於殘疾等級來說更具說服力。我沒有勞動能力,你憑什麼要扣除我本市最低工資25%的金額,與妻子加起來就是50%。請領導同志給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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