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好:感謝您的回復。懇請您給於關注督辦有效落實解決。
我在2013-11-20 19:22提交的《請給弱勢農家女同等的生存權益和保障》。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我是天津市靜海縣大豐堆鎮村民陳春穎。幾年來多次投訴請求解決我母女沒有平等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權益問題,一直無果。
我們遵紀守法,按照國家信訪條例之規定,向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投訴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解決。不知基層政府是怎麼按照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的!至今我母女在本集體組織中沒有土地和收益差別分配。不知道“離婚回村的”是哪裡不符合法律規定要讓所謂“村民表決”?只給找不讓享受平等待遇的理由,卻無視這些法律法規。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只是嘴上說嗎?
陳春穎1975年9月17日生於天津市靜海縣大豐堆鎮高小王村,1995年出嫁於本鎮齊莊子村。1997年生一女。2006年夫妻感情破裂,精神和生活受重創,不願留在那傷心處。娘家我們姐妹四人都出嫁,父母身邊無子女,就此我們全家商定,今後以春穎為主照顧父母,後經兩村委同意,於2006年12月12日帶女兒遷戶口回本村。 2009年4月離家出走的男方回來,辦理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自離開齊莊子村後,就再沒享受過那個村裡任何待遇。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來的集體收益分配在我市城市化以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對於村委會決議效力問題,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強烈請求解決弱勢農家女沒有平等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權益問題,落實權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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