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
我單位為全額事業單位,原有一名同志因組織調動調離本單位,調動時拒絕將住房檔案隨人事檔案拿走,一直放在我單位。其調離前已在我單位全額領取了市財政發放的住房補貼(市財政是按照一定比例發放,餘額部分由單位自籌)。現該同志已經從新調入後的單位退休,但近來一直要求我單位發放應由單位自籌部分住房補貼,請問,她這種要求是否合理?網上查詢外地對於實行住房補貼後的職工調離都有明確規定,基本上實行分段計算,即調離後的差額補貼由調入單位解決。請問天津關於實行住房補貼後的調離原單位的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有什麼政策?希望給予解答和明示。多謝!
梅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