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關於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河東十五經路附近的豐盛園一期物業私自單方面收取無固定車位業主每月30元的所謂“佔地費”,已經違反了以上規定。
請盡快處理,保證業主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李輝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