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9月參加工作的,參加工作後每年公司都給我簽一年的勞動合同已經連續4年了,去年因為懷孕所以給簽的2年的 但是保險工資全部都是最低生活標准 到手工資只有900-1000左右,還有很多公司的福利我都不能享受 想諮詢一下 公司這樣做算不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文件已說明是指“續訂勞動合同”,因此依據此條款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否則可以按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