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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3年10月8日向天津仲裁正式申請仲裁,天津仲裁委受理案件並通知本人10月23日交證據材料,10月28號開庭審理,本人10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證據材料,後由於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權,理由是雙方簽訂的陰陽合同(1本身合同不是原9月8日的合同,而是在對方欺騙脅迫下讓原告簽的字,2011年8月本人到公司,2011年9月8日本人簽訂一份正式的合同,2012年11月被告讓原告考試並辦理轉正手續,不辦理轉正每個月發的工資不提高,轉正前每個月發基本生活費2200元,轉正後每個月發3750元基本生活費.合同明顯做假 2 仲裁以合同約定的有糾紛到被告注冊所在地申請仲裁,這條也沒約定必須到蘇州申請仲裁,天津分公司也有注冊地並且本人在北京簽訂合同後來纔知道他們是都拿回總部蓋章3 合同中約定的原告是完成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與原告實際情況完全不否本人有施用期並且有轉正考試,本人和其他預算人員一樣隨意調查公司幾百預算看有沒有這樣的臨時工的合同, 4 勞動報酬約定原告實行月薪制,每月為2000元,與實際情況完全不否,一個2000月工資對於一個9年工作經驗的預算人員市場上隨意問一個人看有人做嗎?並且沒有一個公司會寫2000月工資給我一年發15萬工資的,並且也不會有任何公司可以隨意發更多工資給員工,難道公司有那麼好發2000一個月工資就可以非要給員工發四千 五千的5 社保金部分“甲方按B計劃公積金制度向園區繳納,其實原告的公積金在北京繳納,因我在北京談合同在天津工作等等以上完全違背事實並且和常理不符合的情況下,天津仲裁委就唯一看到仲裁糾紛在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下了一份決定書,也沒寫明救濟途徑,也沒有寫到期日前, 本人諮詢很多專業人士,對天津仲裁的決定看不懂,本人於2013年11月18日到天津塘沽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看不懂天津仲裁的決定書,以未走完仲裁不予立案。難道天津仲裁委就是一裁制嗎,不服決定我也沒有其他辦法嗎?
以上事實如有誹謗本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劉紅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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