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志願者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2012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規定:“准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租房保證金,提供履約擔保。”《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13〕29號)第十八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依據家庭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履約承諾、提供保證等方式,保證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的履行”。 實行公租房擔保政策是為了提高公租房承租合同履約率,確保公租房公平、公正、可持續性發展。在被擔保家庭出現欠租情況時,擔保人須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今年6月份,我局結合工作實踐,會同市司法局印發了《天津市司法局關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辦理保證書公證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津司辦發〔2013〕80號),對原有規定進行了調整,調整後規定“退休人員可以作為公租房保證公證的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保證人的月收入標准為3000元以上。申請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保證人為1名的,收入標准為4000元以上;保證人為2名的,合計收入標准為5000元以上”。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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