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8月買了濱海浙商國泰大廈一套酒店式公寓,當初購買時按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12年3月底交房,可到了3月底開發商沒能如期交房,也沒給我們任何通知,還是我們自己主動去問纔知道3月交不了房了,當問到什麼時候能交房時,得到的答復是聽通知,沒有具體的時間。現在到了11月份了還是沒有任何消息,我們買這套房是作為婚房的,開發商這樣無限期的延期,我們真是等不起,現在我們只能在外面租房住。而且當時簽訂的合同都是霸王條款,對延期交房的賠償根本沒有你選擇的餘地,只能是賠償違約金,開發商的違約金是寥寥無幾,這和沒有違約沒什麼區別。這種做法我們接受不了,要求退房。並且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經了解,《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雙方為平等民事主體,不按合同約定履約,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合同簽約雙方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解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工商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合同簽約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