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領導:
我在外企與公司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在職期間無違紀,遵守廠規廠紀,按時出勤。
最近一年單位效益不好,如果我與公司簽的合同到期了,單位主動和我不再續簽,請問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付?《是N+1,還是多給一個月工資》
請領導們幫助我解釋此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