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的領導您好,我們公司最新制定了一份相關制度,讓我們每個人需要簽字確認的,可是裡面涉及相對較高的罰款事宜以及完不成任務自動離職的要求,我們想請問下這種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我們應該怎麼辦?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規章制度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