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岳父在2013年10月12日到天津市北辰區雙口鎮後堡村天津市金色陽光投資有限公司下屬的快樂老家售樓處與銷售經理王寧商議購房事宜,王寧告訴我們說快樂老家小區銷售的樓盤目前已近向北辰區國土資源局交納了幾千萬的土地出讓金,預計快樂老家小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今年年底就可以辦理好,我們當時就聽信了王寧的話,按照他的要求交納了一萬元的購房訂金尾款在一個月之內付清;回到家後我打電話給北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征轉及土地出讓金收取的部門諮詢天津市金色陽光投資有限公司快樂老家項目是否已經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得到的答復是目前買有收到天津市金色陽光投資有限公司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目前無法確定天津市金色陽光投資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底是否能夠拿到快樂老家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於是我打電話給快樂老家售樓處與銷售經理王寧,告訴他由於快樂老家項目目前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反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中“禁止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商品房。”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中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前,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商品房。”的規定,屬於非法銷售房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及“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我在10月19日到快樂老家售樓處要求退還我們交納的一萬元的購房訂金,王寧打電話向上級領導請示後同意退還訂金,告訴我們訂金可以在11月15日之前退還給我們,但是在上周末我打電話找王寧詢問什麼時候退還我交納的訂金他老是推脫,說已經先公司相關部門提交退款申請具體時間無法確定,在這兩天我給王寧打了很多次電話他一直就不接我的來電,我不想讓快樂老家售樓處一直拖欠我的一萬元訂金,懇請北辰區政府相關部門盡快幫助解決天津市金色陽光投資有限公司非法收取訂金不退還事宜,感謝給位領導的幫助!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經查,雙口鎮快樂老家項目是為解決後堡歷史遺留問題而實施的舊村改造項目,由於該項目相關手續尚不完善,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現正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抓緊完善該項目相關建設手續,確保該項目合規運行。
關於退房問題,屬於您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糾紛,建議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雙口鎮政府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