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的珍熙美容公司管理職中合同寫月薪,但發工資條中會把月薪額度分成工資和加班費(固定錢數),在有實際加班時也是無加班費,據說工資條裡的加班費是應付檢查的纔在工資條裡給標注!這樣規避是否合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報酬,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只要勞動者按合同約定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應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