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7年3月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24個月失業救濟金,我領取了7個月,又找到了新的單位,給上保險,剩餘的給封存。請問剩餘的失業金還能領取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重新就業的,其剩餘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規定予以保留,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非因本人意願再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本次領取期限與上次剩餘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領取上次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