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藍印戶口申請人及被攜帶人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需要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證明上述人員為一家人。對於夫妻二人在兩個省的情況,比如一個在江蘇(藍印申請人),一個在內蒙古(藍印攜帶人),而江蘇公安廳已經發文取消了戶籍證明,內蒙古可以出具戶籍證明,但也僅能出具戶口簿上人員的證明,夫妻二人的戶籍證明如何出具?有固定格式嗎?如果沒有固定格式,需要改行政章還是戶籍章?
2 如果藍印申辦前共申請3人(夫妻二人+一個小孩兒),如果再藍印申辦後又有二胎小孩出生,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是必須等二胎出生後再去辦藍印還是先辦藍印,後續轉紅印過程中在提交其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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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