貽錦臺10-2-401原本是3室1廳房主竟然打隔斷成7戶往外出租每天好幾個電磁爐同時使用且租戶人員超多還經常換租戶沒人對租戶進行必要的身份核查存重大安全隱患。10-2-801的業主把房子竟然租給開公司的了,每天在此人來人往的辦公。不知道私有住宅區可否將住房租給開公司用?
[附件1]
[附件2]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3-11-14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執法人員實地核查,該房屋現分割為七間對外出租,違反了住建部《商晶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的規定。對於產權人違反住建部《辦法》規定的房屋違法出租行為,該局將告知產權人限期自行改正,到期未自行改正我局將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出租行為進行治理。
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