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有一臺進20年的2噸鍋爐,使用證的公司名稱目前已經注銷,但是估計是由於質監部門沒有與工商部門聯網所以每年還是會去蓋章。這種情況下是不是算無證鍋爐?由於外環以外也不讓申請鍋爐了 所以單位在原證注銷的情況下也就沒有在辦新的使用證。如果算無證使用鍋爐的話會有什麼樣的處罰呢?
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調查,處理情況將會及時反饋。
尊敬的網友: 您好! 您提出的關於鍋爐使用證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一、鍋爐使用單位或使用地點變更的,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二、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特種設備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建議貴單位與設備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盡快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天津市質監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