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用燃氣自2013年11月1日提價。對於隔月入戶抄表收費的情況,如2013年10月15日已抄表收費,下次是2013年12月15日抄表收費,請問下次抄表收費時,對10月15日至31日的燃氣如何抄表計價?
尊敬的艾津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我市調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3]1116號)規定:天然氣價格調整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具體收費辦法是:對使用IC卡氣表的用戶,自2013年11月1日購買氣量起執行調整後的價格;對入戶抄表的用戶,自2013年12月1日抄見氣量起執行調整後的價格。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