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領導無故降低員工工資 如果我被迫辭職 辭職後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嗎?在工作期間內單位不支付加班費、防暑降溫、煤火費等?? 請問多長時間內可以進行主張?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無故降低、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防暑降溫費等福利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察的受理時效為2年。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