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想諮詢一下關於辛莊陽光波士頓高層銷售的地下車位使用權的問題。開發商開盤時承諾樓盤價含70年地下車位使用權,有以下幾點本人存在疑惑:
1、該小區的地下車庫產權是否歸開發商,也就是說他們是否有資格出售使用權。
2、據了解很多小區的地下車庫為人防工程,該小區地下車庫是人防工程嗎?若為人防工程,那麼開發商還有權銷售使用權嗎?
3、如果產權在開發商,出售70年的使用權合乎法律規定嗎?是否為有效合同。
4、若日後更換物業,出售70年使用權的協議是否繼續有效?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信收到。
經與區人防辦核實,該小區二期高層建築的4-7號樓地下為人防工程,根據《天津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地下室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防空地下室要納入人防工程管理體系。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後,平時使用單位必須事前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防空地下室的平時維護管理和使用及平戰轉換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要積極開發利用防空地下室。據此分析,開發單位擁有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故詳細情況需依據您與開發商的具體約定。
祝您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區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