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981年5月參加工作,當時約定試用期半年,即1981年11月轉正。
在此期間,一部分人因為表現良好,准予提前3個月轉正,即轉正時間為1981年8月,我也在提前轉正之列。
本人於2008年12月退休,退休時發現是按照1981年11月轉正計算工齡,工齡比實際少計算了3個月。
由於1981年時還沒有頒布勞動法,所以當時也未簽訂勞動合同。
現在原單位只剩下企管辦的三兩人辦公,也不知道如何查證,現請求幫助,非常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對審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應在退休審批之日起2年內,向退休申報單位提出連續工齡更正申請。退休申報單位負責為其辦理連續工齡更正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