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的戶口,之前在單位一直交各種保險,包括生育險,我於2012年2月生孩子,之後開始休產假期。生孩子後,我一直在家看孩子,也不再回到單位上班,並於2012年10月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來發現,自我休產假期後,單位沒有給任何工資,僅給我交了2-6月份各種保險(即產假期間),而之後各種保險也不交。
我是晚育,生育津貼應該有三個月多,但我至今也沒有得到一分錢,問單位,單位說讓我自己個人去辦理,請問這合法嗎?
後來我也忙於看孩子,也忘記這事,今天纔想起來這個事,現在想知道,我能補辦這個生育津貼嗎?是單位去辦還是個人去辦?要是讓單位去辦,我已和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監察的時效為2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