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領導您好!
最近簽了購房合同,房子2014年9月30日交付,但是合同中卻寫明70年使用年限為2011年5月14日至2081年5月14日,問售樓處時被告知是從房企拿地時起算,並說復核房管局相關規定。我想請問下售樓處這種解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希望房管局工作人員及時解答,謝謝!
李洪瑞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