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聯系相關部門後回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4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件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答復意見:
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要求,2006年我市頒發實施了《關於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6】64號),改革了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鼓勵職工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養老金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更加緊密掛鉤。
基礎養老金由改革前的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調整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原來的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20,調整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退休時間越早,計發月數越高,相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越少。
由於改革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已與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緊密掛鉤,因此對於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時,不再采取原減發辦法。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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