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北侖裡39棟2門202室居民,我首先聲明我自2001年12月入住本樓已來,這是第二次發生長時間供暖期間出現室溫不達標問題。我在2012年5月5日向貴公司預交了2012年至2013年取暖費2458.36元,發票號04003853#,但在該供暖期間的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月14日共計39天,室內溫度太低根本到不到供熱標准,家中不同電子溫度計分別顯示陽面臥室溫度11.8-14度,客廳溫度12.7-14.6度,北陽臺廚房裡的自來水已凍無法取水,此期間我多次通過65770378及65770817電話向新港供熱站反映情況要求給予測溫,新港供熱站不作為沒能派人到場測溫,此後我多次向塘沽測溫辦25871001反映情況,並留有聯系電話,請它們督促新港供熱站測溫,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我分別於2013年5月31日、8月下旬將有關資料交到新港供熱站和濱海供熱公司反映問題,但至今沒有明確解決結果。
我市對室內供暖溫度標准早有規定:低於標准溫度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為10%;低於標准溫度2℃(不含2℃)至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低於標准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經測量溫度不達標,但在測溫後24小時內溫度達到標准的,不作退費處理。如此現象連續出現,則整個時間段內,供熱單位應按上述標准退還供熱采暖費。供熱單位如有不提供測溫服務、不提供測溫儀表檢定證書、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給用熱戶留測溫記錄單等行為的,均視為檢測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按100%比例退還用熱戶供熱采暖費。
為此特向濱海新區政府反映情況,請區政府督促該公司認真履行職責,及時解決供暖不達標問題,保證居民正常合法權益!
用熱戶:北侖裡39棟2門202室 曹作倫
郵編:300456 聯系電話:13602031771
地址:塘沽新港二號路2618號 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
2013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