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網上看到一條規定如下: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 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請問,這個規定在天津執行麼,還是只有某一些城市執行上述標准?另外,如果天津執行標准,請問在哪可以找到相關的文件支持,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