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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和平區誠基中心的一名業主。近日,我去和平區房管局辦理房屋產權證,但被告知由於誠基中心的開發商已注銷,不能給我辦理產權證。我有些想不明白,我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五證皆有,我也交納了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各種材料及憑證樣樣都有,為什麼不能辦理房產證?請問辦理產權證和開發商注銷有什麼關聯?
我認為,我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在開發商注銷前簽訂的,是真實有效的,是合法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並不因為開發商的注銷而喪失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況且開發商在注銷前並沒有撤銷簽訂的購房合同,該合同仍然有效,仍受法律保護。另外,我也交納了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這說明政府及相關部門已經認定了我和開發商的此次房屋交易,承認了我對所購房屋具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事實存在理應給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一間房子政府允許我住,為何一張產權證不給我辦理?
據我所知,去年還可以辦理產權證,到了今年卻不能辦理,況且此問題已經有半年沒有給予解決了,像我這樣未辦理產權證的業主不在少數,懇請局長盡快過問此事,抓緊給予我們解決,讓我們這些誠基業主早日拿到房屋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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