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因老人身體問題,在單位請了四個月假照顧老人,現老人去世,回到單位上班,單位表示勞動法規定請假超過一個月,公司不給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但因體諒本人情況,所以給繳納了,但要求我承擔公司應繳納的那部份保險金額(約6000元),我個人部份(約2000元)由公司承擔,公積金補交了約1700元,公司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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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