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非常感謝政府答復,對於有些問題有些不同意見盼給予解釋。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2012〕97號、津政辦發〔2013〕69號和關於加強社區物業管理的相關會議紀要及政府管理文件的精神:
1、在我國的關於社區物業管理、業主權利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體系中,均明確規定了業主的權利。市政府對舊樓區物業管理工作給予三種的管理方式並對每項管理給予了明確意見;在所有文件中均明確了業主所享有的權利。社區物業管理模式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實際情況確定。
2、政府對就舊樓區物業管理給予財政補貼,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的不足;在物業管理形式上,政府文件精神給予社區物業管理很多優惠政策;諸如停車管理費等相關行政管理費用的免收;在政府大力扶持下我認為社區物業的收費標准,應結合社區物業服務內容、物業管理公司合理利潤與業主委員會共同確定的收費服務標准(其他人員無權確定)。對於費用結餘用途應用物業管理的委員會確定,不應有服務公司支配。建議實行物業管理財務公開。
另外:對於外來車輛的停放的問題上,在保證業主需要、消防安全和社區居民公共娛樂場所的前提下,向外出租收取費用用於彌補社區物業管理基金未嘗不可。
在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關於群眾路線講話精神下,懇請充分聽取業主的心聲;堅信在政府的指導下群策群力我們一定會處理好普天東裡物業管理問題,充分落實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營造和諧安定的社區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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