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是空港經濟區遠洋新乾線(欣欣家園)二期業主朋友,受其委托,諮詢該小區未取得交付使用證問題。合同約定是需要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但是開發商稱空港經濟區執行空港建設局文件《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關於我區《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情況的說明”,該文件中稱“對2007年11月15日之前簽訂的住宅項目土地合同不發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在取得《建設工程驗收備案通知書》後即已達到准許交付使用的條件,並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現在諮詢如下問題:1、上述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文的真實性問題,是否為天津空港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局發布?(因文件抬頭只是各相關單位及相關人,不太規范)
2、該文件與天津市法律規定出現矛盾之處,該文件是否被撤銷了?
3、若未撤銷,該文件與法律規定有矛盾,是否只能由法院判斷是否必須具備准交證?
請有關部門給予及時、明確答復。並公布在網上,作為公共資源供公眾查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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