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諮詢一下天津市有沒有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最低標准?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違約金和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在約定補償金和經濟補償時應遵循公平、公正、適量、對等的原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能包括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