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領導好:
我家親戚具備申請公租房的各項條件,但他在辦理過程中,街辦事處讓他出示租房擔保人,於是他就找到了我。在此問題上我想向貴局諮詢一下:1、天津的公租房申請條例與程序中有沒有涉及到擔保人問題。2、公租房擔保人需要為申請者擔保什麼?3、國家在批准公租房租用時是經過有關部門層層審批核實通過的,即使以後發生什麼問題,與擔保人有關系嗎?謝謝!
該問題正在調查中
李女士你好:
根據“關於修改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2】415號)文件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應當提供擔保。保證人是指適用范圍內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繳納租金的義務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的人。保證人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及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的除外。保證書應當經本市公證機構公證。
河北區房管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