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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我於2013年8月購買了天津市南開區陽光晶典苑1號樓,購房合同上房屋設計用途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而根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於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天津市48個混合型公寓是可以變更住宅用途的,陽光晶典苑在此范圍內,想諮詢一下:
第一,我購房合同上標明的是混合型公寓(非住宅),根據上述政府規定中的第三、四條(三、對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記,並領取房地產權證的,凡再次辦理房地產轉移、變更等登記手續時,依權利人申請,可對房屋用途進行調整並確認,並交納相關稅費,同時必須提交承諾書,確認房屋用途,且以後不得對房屋用途進行二次調整。四、對已購買“混合型公寓”或“公寓”,並按“非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等手續,現權利人申請按“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的,原已交納的稅費不再調整。權屬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我能否按住宅用途調整登記?如果可以,手續怎麼辦?
第二,購房時我在開發商處看到房管局和公安局出的說明,內有民水、民電、煤氣、落戶(包括藍印)等承諾內容,請問上述承諾是永久性的還是只有幾年?此外,以後出讓房產時,上述承諾是否仍然有效?
第三,按我個人理解,一塊用地上開發的樓盤,一個樓內的所有住宅應該都是一致的,以陽光晶典為例,1號樓的購房合同上均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麼這兩個樓的業主將來拿到的房本上的住房性質也應該都一樣的。但是上面所提的規定中提到業主可以自行申請住宅性質變更,那邊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A業主不想變更,房本上為非住宅,B業主想變更,變更後為住宅,這樣的結果是同一棟樓內的住房性質在房本上不一樣了,這種情況是否正常?對房屋的後續使用,買賣有何影響?望能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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