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領導,您好,我目前在濱海新區一家單位上班,一年前簽訂3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月收入固定不變,目前公司准備變更管理模式,以項目方式進行,實行獎懲機制,但公司方面要求預先每月扣留20%的工資總額作為獎懲資金的一部分,待到項目結束時,視項目完成程度發放,我不同意,請問公司方面是否違反勞動法,如果公司強制實施,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以下費用:1、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4、勞動者賠償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費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