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4歲與父母住在東麗區歡坨村,2013年10月拆遷經諮詢被告之因原住房面積120平米根據條例折扣後不足100平米所以沒有資格分到獨單住房名額,不能解決個人住房問題,可是現狀是村裡20年前已經不讓蓋房,限價房廉租房農村戶口不讓買,拆遷又無名額,天價的大產權房因農業戶口沒有公積金買不起,弱勢群體的我們如何解決個人住房問題請盡快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根據《東麗區整體村域房屋拆還遷規定》具備資格人員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實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該面積即為住房還遷面積;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確定住房面積。您提出的其他問題,在金鍾新市鎮住宅房屋拆遷還遷中無法解決。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