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3月入職公司的,入職時簽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我),公司為我繳納了社保,但是按最低基數繳納(未按我的實際工資繳納)。現在我的主管領導故意多安排我的工作,我不乾她就告訴我不乾可以走人或調到其他崗位。我因此與她發生矛盾,公司的處理意見是按照集團總公司的《員工行為規范》扣除我當月工資的10%,並予警告。如果再違反公司制度規定就辭退我或調崗降薪處理,並打印了一份處罰決定書在公司公布。公司這樣是想故意擠兌我自己辭職離開公司。求助一下,我現在該怎麼辦。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撥打23030390進行投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