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吳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管理規定》(建公用[2010]1194號)第三條規定: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和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溫度應當滿足設計規范標准要求,具體標准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非居民住宅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標准,由供熱用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規定: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應要求供熱單位對室內溫度進行測量。
第五條規定: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最低溫度或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供熱單位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
(一)低於標准溫度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為10%;低於標准溫度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低於標准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二)經測量溫度不達標,在測溫後24小時內溫度達到標准的,不做退費處理。如此現象連續出現,則整個時間段內,供熱單位也應按上述標准退還供熱采暖費。(三)供熱單位有不提供測溫服務、不提供測溫儀表檢定證書、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給用熱戶留測溫記錄單等行為的,均視為檢測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按100%比例退還用熱戶供熱采暖費。
第六條規定: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准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准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二)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四)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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